《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公告在明显之处!

发表日期:2022-12-1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件基本情况:

林先生在湖北省某市某县拥有合法的门面房,在当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林先生的门面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后来林先生为了了解征收相关的问题,2018年4月20日聘请律师进行了信息公开,2018年5月10日,县政府公开了林先生的《房屋征收决定》,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日期是2017年5月27日,因对此征收决定有异议,林先生向某市政府提起了复议,但市政府以林先生申请的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文件作出后60日的复议期限为由驳回了林先生复议申请,林先生不服,到湖北省某中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该《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已经超过复议期限

律师说法:

要想判断该《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已经超过复议期限,要看,不应当从其作出之日起计算60日期限,而应当从林先生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行政公告是指行政机关或依法律法规授权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将其议定或决定的事项,以张贴、公布等公示方式,告知申请人的一种公示类文书。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所以必须进行公告,让被征收人知晓征收和补偿的内容。在本案中某市政府驳回复议的原因是县政府提交了公告的照片,但是该组照片并无原始载体,仅有一份复印件,也未能证明张贴的地点,不能确定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是否在有利于公众知晓或查阅的地方进行了公开,县政府就张贴的位置也未进行任何说明,所以无法判断县政府是否履行了法定公开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林先生获知《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是得到信息公开答复之日,其提起的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要求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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