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后不履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发表日期:2022-01-2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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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韩某为某村的村民,家有儿子韩甲和女儿韩乙,后韩甲成家娶妻赵某。2012年以韩甲为户主的承包户(韩某、韩甲、赵某)三人承包土地36亩,每人名下有12亩。2014年和2015年韩某和韩甲分别不幸离世。以韩甲为户主的承包户土地一直由韩甲的妻子赵某经营耕作。2017年,因发展规划,该36亩承包土地被征用,共计得到征收补偿款249万元。此时,韩某的女儿韩乙站出来提出,该承包土地被征收,韩某的12亩土地获得补偿款83万元,应认定为承包收益,作为韩某的遗产由继承人韩甲和韩乙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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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要认定征收补偿款到底算不算遗产,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晏清律师带您看。

1、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中韩某离世后,土地才被征收获得征收补偿款,从时间上看,该补偿款项不属于遗产。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征地安置款是用来损失补偿和安置的。并不属于承包所得的收益。本案中韩乙认为该款项属于承包收益,是错误的说法。

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说明了家庭承包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户为单位。因此,本案中韩某和韩甲的去世,并不必然导致农户的消亡,该农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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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韩某在土地被征收前已死亡,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且本案讼争的款项83万元属于承包地征地安置费,不属于钱某生前因个人承包土地而获得的承包收益。因此,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款不能够认定为遗产。韩乙不在该承包地所在户当中,无法获得该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同时该补偿款不能认定为遗产,因此韩乙不能继承该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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