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面对“拆违代拆迁”应该怎么办?

发表日期:2022-01-1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随着城镇一体化的建设不断推入,城镇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历史问题。“城中村”、农村的“无证房”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征收补偿的过场往往不顺利。征收地方为了节约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将当事人的建筑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拆除。“拆违代拆迁”逐渐成为了拆迁中的常见方式。实践中,许多地方会采取以拆违的形式来方便拆迁,为征收“创造”条件。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拆迁目的、通过低补偿甚至零补偿的方式来逼迫当事人妥协。房屋被莫名违建,也使得众多被拆迁人难以得到正常的补偿,难以维权。那面对这样的情形该怎么办?晏清律师教您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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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河南高院案例解读:

【基本案情】

杨先生是河南省某县村民,其在当地拥有的房屋被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在长期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地方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下达补偿决定,而是将杨先生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先后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后,随后即对杨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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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征收地方造成的。

征收地方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征收地方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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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征收地方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比例原则等原则。在认定是否为违建时,不仅仅要遵照法律法规,也要根据历史情况、建筑物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做出认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拆除违建,目的在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将本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逃避征收补偿,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以拆除违法建筑代替正常拆迁的行为,显然违法!

违建拆除是借口,如果我们的被征收人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也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被行政机关以违建代替拆迁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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