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表日期:2021-05-2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赵先生是A市B区的市民,在本市拥有商品房一套。在2015年10月,该房屋被纳入的拆迁范围。因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面貌焕然一新,需要对一些地区重新规划。一方面建设更受市民欢迎的新的城市风貌,另一方面也要促进城市的现代化。然而宪法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一些房屋拆除,并要给与合理的补偿。因此赵先生也懂得为了公共利益牺牲小我,成就更大的利益,允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拆除自家商品房。

  然而拆迁部门一般不会让被拆迁者很顺利地拿到满意的补偿款,被拆迁人总是在博弈中来争取属于自己微薄的利益。经多次谈判,赵先生都没有就安置补偿条件和拆迁安置补偿款与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6年3月,赵先生收到B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向其发送的让其去协商拆迁事宜的通知,该通知没有加盖公章。赵先生虽然有些许疑惑,但一想综合执法部门也不是自己能得罪的,不去肯定会惹到一些人不高兴。而且关系着自己拆迁安置时的利益。因此赵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了指定地点,赵先生到了之后却没有发现政府工作人员,而是一些身份不明确但看着充满恶意的人。他们不分青红皂白的搜走赵先生的手机并扣留赵先生不让其出去,这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补偿协议书,让其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称如果不签字将不放赵先生回去。赵先生此时不知所措,陷入深深的自责中,自己不该这么冲动直接来到这。认识到整个事情是一个圈套,但自己已经陷进去了。于是又过了几个小时,在担心受怕中,签订了他们事先准备好的补偿协议书。

  赵先生在签订协议后被放了回去。走到家后,赵先生向他的妻子诉说整件事情的经过。妻子告诉赵先生要赶紧报警,这时赵先生也慢慢的大脑恢复清醒。被妻子一说立马明白了自己该怎么做,于是赶紧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一直没有什么进展。在2016年4月,赵先生收到相关单位发来的《限期搬离或者自行拆除房屋通知书》,要求其按照协议书上的条款履行义务。

  相信大家很想知道补偿协议书上的签字是否有效以及赵先生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补偿协议书是双方以平等身份签订的关于财产补偿的协议书,其性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的要素,应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拆迁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胁迫赵先生签订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因赵先生是迫于无奈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书,违背了其主观意愿,违背了双方签订合同的法律平等地位。赵先生可因此主张撤销该协议。在维权的道路上也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赵先生受到人身控制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相信赵先生经过这次事件后在维权的道路上会更理智,也会做更多的思考。当然更安稳的方式就是有专业人士的帮助。捍卫自己合法权利,我们要拿起法律作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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