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究竟是谁说了算?

发表日期:2021-10-2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城市征收到底由谁说了算?

  什么情况下才会面临房屋拆迁?

  怎么知道自己的房屋什么时候是否要被征收?

  城市房屋征收是否有明确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

  ......

  类似于这样的问题成为了大家新一轮的讨论焦点。

  随着征地拆迁的推进,城市征收也渐渐步入了规划,棚户区改造、小区重建、商业开发区建设、地铁建设......本质目的都是为了城市可以日新月异。

  可是随之而来的却是一些被拆迁人“放不下”而拆迁方“放得下”的问题——补偿款。

  征收不是压力是动力,关于安置补偿是否合理,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征收过程是否违规是决定被拆迁人最大的利益衡平,那么,对于城市征收拆迁的朋友来说,我们应当如何化压力为动力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面对城市房屋被征收,我们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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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机关有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安置补偿标准】

  02

  其次,我们要知道只有在哪些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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