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经卖给我了,凭什么你去领拆迁安置?

发表日期:2021-10-1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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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原来在某小区有一套97平米的商品房,买房时对方介绍说房屋建筑样式是法国设计师设计,进入小区就能感受到浓浓的欧洲贵族气息。王先生的这套房屋位于小区的8号楼,也就是小区的最里面一排,离后面栅栏中间还隔着一个小花园,小花园里种着各种颜色的郁金香,栅栏外是一条偏僻的小巷子,行人稀少,相对也比较安静,刚住进来几个月时,王先生对这套商品房十分满意,要不是后来隔壁家被盗,王先生可能就一直住下去了。

  隔壁出事后,王先生才注意到,花园后面栅栏上的铁刺好多都已经人为被拔掉,王先生越想越不安全,为此多次和物业交涉,物业的态度却是应付了事,王先生迫于无奈,狠下心将房子售出,通过中介介绍,卖给了陈先生,本来约定好先付一半房款,过户完再给另一半,但谁能想到就在王先生和陈先生签订合同没几天,还没来得及过户时,中介公司突然宣布破产,于是过户这事儿也就暂时搁置了,半年后,王先生从朋友那里得知自己原来的房屋要拆迁,心里打起了小算盘,因为这套房屋位于繁华地带,拆迁安置不会低了,加上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想着能不能把房屋再要回来。谁知道王先生还没去找陈先生,陈先生竟然自己找上门来,要求王先生立即配合自己过户,王先生当然不肯,他认为,既然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就依然是房屋的产权人,王先生想要主张买卖协议无效,后来陈先生自己去到征收办签字,征收办的人说只有房屋登记在册的产权人持“房本”才有权利签订协议,陈先生也想知道,征收办的说法正确吗?

  那么像这种情况,买卖房屋未过户时遇到拆迁,谁有权跟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发生变动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发生房屋的所有权变动,结合本案而言,王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虽然双方签订了《售房合同》,陈先生也已经入住,但王先生目前还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那么王先生的另一个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正确吗?对于这个问题,小编的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只在五种情况下无效: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并不存在以上无效事由,而且商品房交易不被国家禁止,所以合同当然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被征收时,应当首先弄清谁是房屋的产权人,然后拆迁方才能跟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签订合理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非产权人不是合法的被征收主体。在本案中,征收方不与陈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无可厚非,因为王先生是房屋的产权人,但陈先生也并非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补偿款被王先生拿走,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王先生违约,要求王先生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买房卖房,双方都会尽快完成过户,明确谁才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但有时难免会有意外情况发生,而且一旦遇到拆迁,必将牵扯到双方的重大利益,所以小编提醒广大读者,一定要认识到房屋过户的重要性,及时补办手续,必要时请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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