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协议就被强拆,还能获得安置费、搬迁费和奖励金吗?

发表日期:2021-10-1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无论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征收拆迁工作中,为了让被拆迁人尽快签约,达成补偿协议以推进拆迁进程,拆迁方往往会设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拆迁人可以领到一笔数额不小的“奖励金”,而安置费和搬迁费是必须约定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的项目,那么有的被征收人因为对补偿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导致房屋被强拆,还能获得安置费、搬迁费和奖励金吗?

  浙江某市的周先生位于宅基地上的两栋房屋因为没有及时签订补偿协议被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周先生提起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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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赔偿案件中,法院审查的重点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案房屋是否是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据此,证明房屋的合法性至关重要,但对于无证房屋的合法性如何认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大多数是直接认定被征收人没有证明涉案房屋合法的依据,不在赔偿范围,而本案中最高院认为涉案房屋建造于1984年,涉案房屋附近的大多数此类房屋均无合法权属证明,结合我国农村房屋交易总体状况和相关规定,拆迁方的“无证”主张不足以否定周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权益。

  2、安置费、搬迁费和奖励金等补偿权益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基层法院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称“被拆迁人仍有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一句带过,并不在赔偿案中直接确定是否予以赔偿。最高院认为,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入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将被拆迁人必然可得的拆迁安置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明显有失公正。如果被拆迁人无法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获得按照拆迁安置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客观上将造成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无法得到司法救济难以实现,而征收方却因违法行为而免于承担本应更关键、影响程度更大的一部分赔偿责任之负面后果。

  本案综合来看,最高院行政庭对此类行政赔偿案件从始至终秉持着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被拆迁人全面补偿的原则,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更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如果您有拆迁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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