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赘男”能否获得安置补偿?

发表日期:2023-11-2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有不少人电话问晏清律师:“律师,我结婚了,户口签到我老婆村里,近期我老婆拆迁了,拆迁方说我是入赘,不是本村人,所以不能给我补偿,这种说法对吗?”今天晏清律师就给大家解答一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可见,村民宅基地的获得,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土地与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居住的基础,国家保障农民权益的核心是保证每一位村民都能取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保证村民户有所居,所以一个宅基地是归属于一户,而非某一人。

而确认是否应当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综上所述,入赘男也是享有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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