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张女士,宁夏某村人,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房屋所占宅基地也经由村委会审批同意。因公路项目建设其合法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未看到征收文件。后在未获补偿安置情况下其房屋被强拆,张女士向区政府申请安置补偿,区政府未作出任何补偿安置决定,而后,张女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晏清律师说法】
首先,我国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赋予被征收方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被征收方应当积极行使这些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是从上述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此类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很多人在实践中却将其理解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违法时起算,这是绝对错误的。
其次,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也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案中,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过案涉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就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更未有证据证明其给张女士送达过催告书。综合上述情况,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行为程序明显违法。
最后,我国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就是(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如果遭遇了强拆,在维权的时候一定要有时间观念,要知晓各个维权阶段的时限要求,万不能因为自己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进一步维权的机会。如果您不清楚各个维权阶段的时限,你可以咨询北京晏清律师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查,区政府收到张女士申请后未作答复,超过了6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确认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女士的安置补偿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女士的《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答复。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里是晏清律师事务所,期待有机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