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北京的李先生等人对北京市某区某村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并出资在该块土地上建设了房屋,多年来一直在此经营。现该房屋被纳入北京市某镇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腾退范围,因腾退程序不透明,腾退补偿标准过低,李先生等人与腾退部门一直未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委托律师代为维权。

【晏清律师说法】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先生于2023年2月18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和清理屋内物品,否则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当事人遂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限拆决定。
我们认为,李先生人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经营多年,案涉房屋并非违法建设。且房屋未经有权机关调查处理,镇政府不具有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在李先生合法使用的土地面临腾退项目的情况下,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实属规避补偿职责,严重违反比例原则。
经过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履行现场勘验、调查程序,要充分保障委托人陈述、申辩权利以确保程序正当性。
那么针对本案,案涉建筑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建筑的建造面积、建造主体、历史原因等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故镇政府作出的限拆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终判决】李先生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限拆决定。区人民政府经过审查认为,镇政府在作出限拆决定之前应当履行现场勘验、调查程序,充分保障委托人陈述、申辩权利以确保程序正当性。鉴于案涉建筑已被拆除,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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