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在河北省某县县城经营一家食品公司,2008年公司为扩大经营计划在厂房范围内加盖了一座2层楼房用作车间,经审批取得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于2008年6月正式动工建设。建设期间,考虑到工厂日后经营问题,王先生临时决定再加盖两层,将上述房屋建设成4层建筑,2009年4月,上述房屋正式竣工投入生产经营。
2011年6月,规划主管部门找到王先生,表示其违反规划许可条件擅自加盖的厂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后公司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罚款2万元,但未及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2012年初,上述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表示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两层建筑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而陈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向城乡规划部门缴纳了罚款,只是一时疏忽,没有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以上房屋应当按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晏清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已落成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有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王先生在缴纳罚款后,并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但是综合案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际上是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来处理的,在其缴纳罚款后,应当视为已经取得了可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条件,应当视作合法建筑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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