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冯先生与耿女士系夫妻关系,在本村占用一处土地并建设房屋,后二人先后去世,在世期间未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冯先生与耿女士的孙女冯霞就该处地块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并在此生活。冯先生与耿某的两女冯珠、冯子虽已出嫁,并将户口转为非农,但认为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的取得违法,遂将发证机关某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一审法院支持了冯珠、冯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案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第三人冯霞不服该一审判决进行上诉。

【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据此可知,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村民享有。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此,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该村民的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
本案中,冯先生珠、冯先生子以应当继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为由认为其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冯先生珠、冯先生子如认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应由其继承,可以另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冯珠、冯子的起诉,冯珠、冯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了冯珠、冯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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