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人不具备法定评估资格,作出的裁决应当依法撤销

发表日期:2023-08-3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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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女士是江苏省某省居民,在本市拥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套,2009年,其房屋所在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经某评估公司对上述区域房屋进行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认张女士建筑面积为83平米的房子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由于未能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10年4月,拆迁人向市建设局申请裁决。2010年3月,市建设局作出[2010]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张女士遂对该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作为裁决依据的评估报告出具人无鉴定资质,裁决机构根据此报告作出的裁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宴清说法

拆迁评估是拆迁人确定安置补偿结果的重要依据,也是被拆迁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基础,因此,拆迁评估的专业和重要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才能对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重要因素进行准确的认定。实践中,征地拆迁中的评估机构比较混乱,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格,据此作出的裁决或者补偿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

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裁决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其作出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市建设局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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