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应当给予安置补偿

发表日期:2023-08-2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A省B市王先生居住的房屋是90年代国营单位分配的公房,后来单位改制,按照有关房改政策出台了单位房改政策细则,根据相关规定,王先生缴纳了相关房改费用。但后来单位破产,办理产权证明的事情也耽搁下来。原单位的地皮被拍卖到某地产公司名下,2008年,该地产公司欲将原单位职工宿舍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商品房开发,在开发商与大家多次协商无果后,发出限期搬离通告。因上述房屋居住人无相关房屋产权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到该地产公司名下,地产公司表示,仅对房屋的居住人支付极低的补偿以表人道主义援助。王先生对补偿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宴请说法

涉案房屋系合法建造,不存在权利瑕疵,王先生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王先生及家人在上述房屋内已生活了20余年,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为历史遗留的原因,王先生的房屋建造的伊始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虽然没有合法的权属证明,但是应当符合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不应该被区别对待。

最终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该建筑合法,要求该地产开发商对王先生房屋依法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最终双方的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王先生获得了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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