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例研读】行政机关超出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发表日期:2023-08-2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A省某市李先生的房屋是在1998年父亲单位分配安置的,由于是一层且背面朝商业街,因此李先生在2002年父亲去世后将房屋改为门脸房用于经营眼镜店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近10年,在2010年,当地要拆迁,李某想要回迁并且仍要同等地段面积的额商业街,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

后来开发商到当地的城建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李某在参加了几次听证会及调解后,双方任然没有达成协议,城建部门最后作出安置原来面积1.5倍住宅回迁房,并告知李某限期搬离住所。裁决书下达后,李某在起诉期内并未起诉。2012年5月19日,距离李某收到裁定书的第7个月,市住建局持行政裁决书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告知双方提交证据材料预备听证程序。

晏清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本案中市住建局在行政裁决书作出后第七个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的180天申请期限。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住建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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