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A省某市李先生的房屋是在1998年父亲单位分配安置的,由于是一层且背面朝商业街,因此李先生在2002年父亲去世后将房屋改为门脸房用于经营眼镜店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近10年,在2010年,当地要拆迁,李某想要回迁并且仍要同等地段面积的额商业街,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
后来开发商到当地的城建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李某在参加了几次听证会及调解后,双方

晏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本案中市住建局在行政裁决书作出后第七个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法定的180天申请期限。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住建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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