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城乡规划法》出台前的建筑以认定为违法建筑

发表日期:2023-08-2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吴先生系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一村村民,1994年租赁了本村一濒临倒闭的酱菜厂开始苦心经营,没几年功夫就将这个负债10万余元的企业扭亏为赢,吴先生一家也因此提起步入小康。企业盈利后吴先生破旧的厂房、车间在原有基础上翻建,但未办理任何建设规划手续。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吴先生的酱菜厂所在区域被规划为经济开发区。2008年5月份,吴先生所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以该区域拟进行开发建设且酱菜厂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勒令吴先生将其酱菜厂限期搬迁并不给任何补偿,同时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如果吴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可以适当给与2万元搬家费。也就在此时吴先生与村里签订的酱菜场地租赁协议已到期,村里拒绝与吴先生继续签订租赁协议。对于辛辛苦苦经营10余年的企业遇到拆迁只给2万元的搬家费,吴先生当然拒绝。2008年6月26日博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吴先生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决定书》,2008年6月28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召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等政府联合执法部门执法,将吴先生的酱菜厂推平。

晏清说法

本案中涉案建筑始建于1994年,根据法不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城乡规划法》不适用本案,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院最终判决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吴先生获得了24万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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