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先生系山东省淄博市某区一村村民,1994年租赁了本村一濒临倒闭的酱菜厂开始苦心经营,没几年功夫就将这个负债10万余元的企业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吴先生的酱菜厂所在区域被规划为经济开发区。2008年5月份,吴先生所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以该区域拟进行开发建设且酱菜厂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勒令吴先生将其酱菜厂限期搬迁并不给任何补偿,同时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如果吴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可以适当给与2万元搬家费。也就在此时吴先生与村里签订的酱菜场地租赁协议已到期,村里拒绝与吴先生继续签订租赁协议。对于辛辛苦苦经营10余年的企业遇到拆迁只给2万元的搬家费,吴先生当然拒绝。2008年6月26日博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吴先生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决定书》,2008年6月28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召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等政府联合执法部门执法,将吴先生的酱菜厂推平。

晏清
本案中涉案建筑始建于1994年,根据法不

法院最终判决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吴先生获得了24万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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