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方案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发表日期:2023-08-2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陈先生是河南省某市某县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2017年,村委会告知陈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但陈先生却未见到任何征收相关的文件,找村委会去要,村委会也是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出示。于是陈先生聘请律师介入了案件,律师介入案件后,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在详细核查后,律师发现该安置补偿方案的制作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重大违法,于是帮助陈先生提起了复议,复议机关驳回了陈先生的复议请求,律师又协助陈先生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确认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晏清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 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意见。

有关部门对于获批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的45日内,要拟定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同时法律还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异议的权利,只有解决完农民对于安置补偿方案的异议,并且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可以将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实施。

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将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也未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提出异议的渠道,这明显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安置补偿方案不可能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违法,应当被撤销,但是由于拆迁工作基本已经完成,本案如果将安置补偿方案撤销会影响公共利益,故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确认案涉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确认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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