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坑要躲开!!(下)

发表日期:2023-08-2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五、协议原件要保存!!

很多拆迁方在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就将所有签字的协议收回去,不给被拆迁人留存原件,其实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被拆迁人,自然有权利留存合同原件,如果手中没有合同原件,那么后续拆迁方不履行合同的维权程序就要麻烦很多,所以各位被拆迁人一定要保存一份协议原件,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您手里没保存原件,或者遇到了类似问题,可以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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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议被人代签咋办?

晏清律师曾经遇到一个案件是丈夫代替妻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事后妻子对协议根本不满意,那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确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是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由此可见,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亲朋好友代签安置补偿协议,显然不符合法律中对于签订主体的要求。

那是否能说明他人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就一定无效?当然也不是,其实确认合同是否有效除了从签订主体是否合法分析,也要看合同是否是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愿。那就有三种情况需要讨论:

如果代签行为是房屋产权人委托授权的,那么该代签行为有效,得到授权委托的签字人实际上行使的就是产权人的权利,与产权人自己签订协议并无区别。

如果签字人未经房屋产权人委托授权,代签补偿协议,但事后得到房屋产权人追认,该协议仍然生效,如果事后产权人拒绝追认该协议效力,那么该协议应属无效。从民法典上来分析,代签的补偿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只有在房屋产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代签行为既未得到委托,也未得到事后追认,则代签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无权代理导致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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