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被告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大拆大整”行动,强力推进危旧房治理、改造。原告的房屋建设时间早、年久失修,经鉴定为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被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原告家里做工作,并向原告发出腾空通知。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晏清律师说法
晏清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作为强制执行依据,且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迳行拆除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违反《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其次,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请求确认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本案的最终判决是: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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