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之名代拆迁套路被法院确认违法!

发表日期:2023-08-0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核电站项目的需要,他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没有谈拢,他家房屋征收的事就被搁置了下来。谁承想,没等来与征收方的进一步谈判,却收到一纸《关于危房搬迁腾空的通知》。原来,镇政府委托县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王先生房屋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评定房屋安全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要求该建筑应停止使用,建议拆除重建。 随后镇政府向王先生发出《关于危房搬迁腾空的通知》,告知王先生的房屋属D级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王先生一家在三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因王先生未在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镇政府便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强制实施拆除。这让王先生不能理解,自家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外观规整,一家人更是至今一直在此居住,如何会被认定为整幢危房呢?且不论是否为“危房”,该房屋都是自己的合法住宅,行政部门岂能不经合法程序,说拆就拆呢?为了维权,王先生将镇政府诉至法庭,求法院依法确认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被告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大拆大整”行动,强力推进危旧房治理、改造。原告的房屋建设时间早、年久失修,经鉴定为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被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原告家里做工作,并向原告发出腾空通知。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晏清律师说法

晏清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作为强制执行依据,且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迳行拆除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违反《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其次,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请求确认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本案的最终判决是: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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