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拆迁一定要警惕以租代征!

发表日期:2023-06-1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拆迁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不少人都盼望自己家能赶上拆迁,这毕竟是改善生活条件的捷径,但在有的地方,也存在着越拆越穷的现象,有的被拆迁人经过拆迁后,条件反而不如拆迁前,这种情况无疑是与党和国家“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拆迁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还有的地区因为征收手续不完备、征收成本过高,就想出了以租代征这种方法,以极低的价格从被拆迁人手中获得土地,今天晏清律师就和大家介绍一下究竟什么是以租代征,这种情况到底又怎么侵害到我们的权利呢?

以租代征”实质就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土地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农用地是不能随意用于建设用途的。的集体土地,无论怎样流转,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除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集体土地要想用于建设项目,必须要先经过征收,使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建设项目。现实中因为土地征收的手续复杂、征收要给予的补偿款价高,所以很多拆迁方会选择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实现建设项目目的,这种情况显然是违法的。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并直接将土地农用地投入市场作为非农业用地使用。明显是通过“租赁”形式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租赁形式获得的补偿明显要低于征收,由于以租代征行为的违法性,一旦被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土地重新恢复耕地用途的大笔资金,对农民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

如果您现在也面临以租代征的情况,可以尽快联系我们,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为您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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