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兰州的马女士在某职业技术学院旁,依托该学院公租房自建了一座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16年因学院校区扩建而开始实施征收拆迁,马女士的自建房也在拆迁范围之内。因补偿问题一直没有与拆迁方达成一致共识,也一直没有签署补偿协议。2017年1月19日,拆迁方作出了《补偿决定》,连同《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初始)》一起送达给了马女士,该补偿决定直接以未经马女士确认的82.46平方米房屋面积来计算补偿。马女士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本案中,2016年12月6日当地城管执法局、征补办及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就校区扩建项目征收补偿事宜召开了会议,并对“自建房评估应在被征收房屋完全产权的评估基础上权益修正20%进行评估,建筑职业学院自愿放弃30%的权益补贴给被征收人”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的决议。因此马女士的自建房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
而拆迁方对马女士作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不合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初始)》并不等同于《评估办法》中所规定的分户评估报告。即使这个初始分户表属于分户评估报告,拆迁方将该表连同《补偿决定》一起向马女士送达,显然剥夺了马女士对评估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也不能体现该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2、拆迁方也未对马女士的自建房屋进行调查登记,马女士也从未对拆迁方登记的房屋面积进行过确认。拆迁方擅自按照82.46平方米的面积对马女士的自建房进行补偿,显然不足以作为《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之一。
3、拆迁方未确保马女士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直接在《补偿决定》中将补偿安置方式确定为货币补偿,显然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拆迁方作出的《补偿决定》的行为明显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对马女士的自建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最高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拆迁方作出的《补偿决定》,责令拆迁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就马女士的自建(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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