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强制拆除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吗?

发表日期:2023-06-0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近些年,随着城市化进程,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在这其中也夹杂着许多强制拆除,当事人在遭受强制拆除后,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会留下阴影,有些法律常识的人就会问:“律师,强制拆除给我造成的伤害和压力太大了,我这种情况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吗?”今天晏清律师就给大家解答一下,强制拆除究竟能不能获得精神赔偿。

我们必须确定的一个大前提是,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也就是说只有拆迁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赔偿。

在确定大前提的情况下,我们先从行政赔偿的规定来了解这个问题,《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从此规定来看,如果有人身自由遭受限制、身体遭受伤害等情况(例如:因为要进行强拆非法拘禁被拆迁人、殴打被被拆迁人),在这些情况下被拆迁人是可以主张精神赔偿的。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也就是说,在强拆过程中如果有承载当事人寄托的特定意义的纪念物品被损坏(例如:祖辈传承物或者遗像等物品)被拆迁人也是可以要求精神赔偿的。

但如果是被拆迁人自己认为强拆给精神和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据此提起精神赔偿的请求,被支持的概率就比较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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