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筑控制保护区内的房屋应当依法征收!

发表日期:2023-06-0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叶先生是广东省某市某区人,在该区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叶先生家周围的国道开始施工,施工过程导致了叶先生房屋出现了开裂等情况,叶先生向施工单位反映房屋受损严重的情况后,施工单位聘请房屋鉴定公司对房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只需要对房屋进行一般的修缮处理。叶先生认为施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自己的房屋安全,且自己的房屋国道仅有不到三米,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于是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请求有关部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有关部门却叶先生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拒绝对叶先生进行安置补偿。叶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样认为叶先生的房屋不属于征地红线范围内,驳回了叶先生的诉讼请求。叶先生不服,上诉于广东省某中院,该案也迎来转机。

晏清律师说法:

《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第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本案中叶先生的房屋距离国道仅有不到三米的距离,违反了上诉规定中关于国道两侧建筑控制线的距离限定,究其原因就是有关部门在案涉国道改建项目中没有对征地红线图、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全面审查,造成叶先生房屋和案涉国道的距离不符合公路控制区的规定,对叶先生的生活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而其以叶先生房屋不在征地红线内为由拒绝对叶先生进行补偿的行为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不予补偿的行为不合法,应当依法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有关部门对叶先生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有关部门在判决作出之日起 两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对叶先生的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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