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应作出合理赔偿数额

发表日期:2023-05-2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孙女士系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朱庄村居民,在该村建有一处住宅,2011年,宛城区政府对朱庄村等区域进行征收,孙女士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2019年7月,孙女士住宅被宛城区人民政府和宛城区汉治街道办违法拆除。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被告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室内物品损坏,应加以赔偿。孙女士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且认定事实和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聘请了律师为自己维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赔偿决定。

律师说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认定违法建筑及处理违法建筑均需有权机关在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情况下进行,在没有和孙女士就该房屋征收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被告虽主张涉案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评估作出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与已有的同区域、同类情况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例差距较大。故应当依法撤销南阳市宛城区汉治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看法,判决撤销南阳市宛城区汉治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并责令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汉治街道办于60日内重新对损失予以认定并加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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