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做出的的答复文件应当依法撤销

发表日期:2023-05-2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日,重庆市政府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请示作出《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罗先生的厂房在征地批复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罗先生于2013年3月15日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征地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重庆市政府收到后,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认为罗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罗先生不服,以重庆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后罗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也予以驳回。最后罗先生提出了再审申请。

律师看法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是罗先生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一、省级政府所作的征地批复在现实中和法律上通常等同于“征收土地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之规定,征地批复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践中,相关内容往往已按照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地公告程序公之于众,产生了外化效果。也就是说省政府根据其作出的征地决定而作出的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市政府将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内容解释为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最终裁决,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是存在理解错误的。

二、本案中,罗先生的厂房在征地批复征收的土地范围内,而且其诉讼理由中主张其是江津区人,在村内有种兔养殖场及宅基地房屋。从保护当事人复议请求权的客观需要以及全国各地多数省级政府的实际做法看,赋予其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市政府有关罗先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无权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与土地征收批复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再审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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