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限拆通知应当撤销

发表日期:2023-05-2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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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先生系大通县一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套房屋。2019年6月2日,镇政府以修路项目为由,向原告送达《房屋拆迁告知书》,拟进行强行拆除。2019年6月19日,镇政府再次向张先生送达《通知》称,限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开始拆迁,否则镇政府启动强制拆迁程序,予以强制拆除。张先生认为,该《通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聘请了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县政府至今未与张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作出任何补偿安置决定,镇政府在作出被《通知》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某项强制执行决定时,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相对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要向相对人明确履行义务的具体期限、方式、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通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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