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7日县政府印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原告邵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但未能与县棚改办达成一致协议。2019年6月23日邵先生收到了县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催告书》,催告书上明确写明,如有异议于5日内提出申辩,限期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邵先生随即将申辩书上交村棚改办后一直没有任何回复。2019年10月9日,县行政执法局和乡政府与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棚改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除,在没有进行物品保全登记的情况下,强制将邵先生家的所有物品搬出。
律师看法
在诉讼中,县政府辩称邵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领取了房屋补偿款,邵先生的行为表明其认可县政府的征收行为和补偿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搬迁是邵先生应当履行的义务,邵先生未主动搬迁且经被催告后仍未主动搬迁,所以县政府对房屋实施拆除系合法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必须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迁与否应由法院作出裁定,行政部门不具有强拆决定权。县政府、县行政执法局与乡政府却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县行政执法局受县政府委托将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违法强拆显著违法。并且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邵先生的房屋处于居住状态,拆除后有部分财物损毁。应当依法认定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确认县人民政府对邵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