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刘先生是某省A市B区人,2009年,违法搭建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0年刘先生收到B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刘先生于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超期不履行将予以强制拆除。刘先生认为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决定违法,于是聘请了律师为自己维权。

律师说法
在诉讼中,律师主张虽然刘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但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违反法律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违法拆除等措施。本案中,城市管理局明显不具有限期拆除的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违法。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B区城管执法局作出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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