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追认而无效

发表日期:2023-05-15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基本案情

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的张先生因中风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疾病,丧失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与其独子一直生活在一起。2011年,济南市启动棚户区改造,张先生的房屋在此次改造范围内。2011年4月,张先生一人在家,其子外出未归,拆迁人员上门与张先生交谈希望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张先生只知道房屋涉及拆迁,但不知详情,在错误认识下同拆迁人员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子回到家后发现协议约定补偿条件与现实补偿条件差距较大,于是找到拆迁人员要求重新签署,拆迁人员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重新签署的要求。张先生聘请了律师为自己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先生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调查。在诉讼中,律师主张张先生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中心结论认定张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产生效力。本案中,张先生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亦其监护人未对张先生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追认。因此张先生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确认为无效

案件结果

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问题分析获得法院支持,后经法院判决:确认张先生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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