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1年5南昌市青山湖区秦先生与九龙王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青山湖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印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案涉租赁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4月,村委会、秦先生,青山湖区拆迁办三方签订《农房拆迁安置协议书》,村委会向秦先生发出《通知》请在一周内将存放在房屋中的机械设备及物品全部清出,如到期未搬出村委会有权单方采取强制搬出”。4月21日村委会陆续对案涉租赁房屋实施拆除并将房屋内物品搬出。4月23日,秦先生通知九龙王公司,告知涉案租赁房屋的房顶已于被强制搬迁。刘先生认为强制搬迁房屋行为违法,于是聘请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搬迁被征收房屋的权力。本案中,虽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在刘先生未将租赁房屋内仓储物品搬离情况下,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和对房屋内设备强制搬迁,该拆除房屋行为和强制搬迁行为造成仓储物品毁损。应当依法确认强制搬迁为违法。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看法,判决强制搬迁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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