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对房屋拆迁管理履行职责

发表日期:2023-05-1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案件事实

2013年1月28日,历城区政府出具授权书委托济南市历城区雪山片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整合安置房项目。2015年10月9日,雪山指挥部与赵某某签订了《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载明合计选房面积94平方米。赵某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具备履行条件,而雪山指挥部拒绝为其分配安置房,于2017年9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并判令历城区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至赵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一审期间,历城区政府称其之所以不对赵某进行补偿安置,是因为签订协议时赵某隐瞒了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房的真实情况,属于重复安置。法院判决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无效;驳回赵某某请求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赵某某不服于是聘请了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被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历城区政府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历城区政府制订拆迁安置方案及签订协议时未对拆迁安置房作出明确界定,在履行协议时将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历城区政府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历城区政府此次不予安置的理由已不成立,其又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或依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法无效或撤销,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履行的正当事由。故此,被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历城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看法,撤销历城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判令历城区人民政府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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