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

发表日期:2023-05-0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李先生是江苏省某市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09年,李先生去世,继承人为四个子女,2013年,李先生的房屋因征收项目被纳入了拆迁范围,2014年,镇ZF在未事先通知、也未与李先生子女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拆除了李先生房屋,李先生的子女不服镇ZF的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在答辩中称:拆迁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拆除房屋其实是为了灵活的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且符合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强拆行为并不违法。

晏清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阻挠国家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先生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如果要拆除房屋,那应当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不具备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关于被诉强拆行为合法的证据和依据文件,庭审中也承认了其强拆房屋的行为,在没有强拆依据的情况下,被告自行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过了法定职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镇被告强拆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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