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研读】阻止强制拆除导致肋骨骨折,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发表日期:2023-05-0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2014年,因湖南省岳阳市某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改扩建项目的实施,需要征收当地农业公司租赁村集体的土地及鱼塘。因为该公司仅有部分葡萄园、鱼池、水泥坪地、房屋及零星树木在拆迁红线范围内,拆迁方仅同意征收并拆除红线范围内部分,对于红线范围外的区域不予征收。而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将红线外的建筑物及经营设施一并予以补偿,所以经多次协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6月,拆迁指挥部在通知公司负责人领取拆迁补偿款未得到回应后,将补偿款提存到了当地村委会。并在2015年8月向该公司作出了《限期腾地决定书》,而公司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岳阳市人民管理部门在2015年9月30日组织了大量人员现场施工,对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实施了强制拆除。陈先生作为公司负责人的亲属,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到现场阻止强制拆除行为的进行,也并未实施过激行为。白石岭公安分局将陈先生带离现场的过程中,造成陈先生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住院治疗花费了陈先生1万7千余元。陈先生不服该行政强制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农业公司在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后,已经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岳阳市管理部门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岳阳市人民管理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白石岭公安分局接受了岳阳市管理部门指令在强制拆除实施时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从行政的职权方面来说,岳阳市管理部门并不具有强制带离人员的职权,而白石岭公安分局作为公安机关,也是由其实施的强制带离行为,依照其法定职权以及《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有权利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实施强行带离等措施。也就是说,对陈先生实施强制带离行为的责任应当由白石岭公安分局承担。白石岭公安分局虽然主张其实施的强制带离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陈先生的受伤也与强制带离行为无关,但是白石岭公安分局并未提供执法记录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应当依法认定白石岭公安分局的强行带离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过必要限度,并确认该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陈先生有权利向白石岭公安分局主张其住院期间的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确认白石岭分局于2015年9月30日对陈先生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由白石岭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28202.5元。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拆迁专题
征地拆迁维权法律咨询热线

栏目排行

  • 农村拆迁
  • 企业拆迁
  • 城市拆迁
  • 商铺拆迁
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