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就拆除房屋违法!

发表日期:2023-04-2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张先生是河北省某市某县人,在该县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张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后张先生一直未与相关部门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8年,相关部门在未事先通知、未与张先生签订协议、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除了张先生房屋,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的拆除行为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关部门在答辩中称:其并未实施拆除行为,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晏清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拆除房屋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拆除行为是否违法。其实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一般不会自己进行强拆,但这并不代表拆除房屋与其无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ZF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张先生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在实施ZS补偿工作期间,其房屋遭到拆除,被告作为涉案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应当承担强拆造成的法律后果。否则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所有的ZF都可以找到其他部门或者公司进行拆除,以免除自己的责任,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我国征收拆迁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先补偿后拆迁,必须保障老百姓获得补偿的权利,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ZF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在本案中,县ZF并没有履行安置补偿的义务,在没有与张先生达成协议,也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就拆除了房屋,明显违法。此外,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有法院能够决定房屋是否能够拆除,本案中被告未经过司法程序就强拆房屋,也属违法。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在没有完成补偿义务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其拆除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应当承担违法拆除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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