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强制执行权机关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发表日期:2023-04-2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李先生是吉林省某市某县村民,并在该县有一处房屋。2012年省人民政府作出李先生的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征地范围的批复,李先生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领取了相关补偿款,但未在约定期限内搬出房屋。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责令自行搬迁,后李先生未搬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李先生房屋实施违法拆除。李先生认为拆除违法,于是聘请律师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律师认为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应被视为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李先生房屋实施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最终李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确定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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