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先评估后征收,决定应撤销!

发表日期:2023-02-1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文先生是河南省商城县人。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在2012年12月8日发布了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公告,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就评估机构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又于12月11日发布了评估机构的抽签公告。后经组织抽签,确定了评估机构。2012年12月24日,商城县政府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文先生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文先生不服此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本案中,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迎春台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直到2012年12月24日才作出《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程序不合法的事实。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撤销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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