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政府组织评估鉴定后强行补偿,百姓可以拒绝!

发表日期:2023-02-03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卢先生在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的征收范围内拥有一处合法房屋,福兴街道办、兴宁市公证处、兴宁市城市测量队、土地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卢先生不同意测量的情况下,直接对卢先生的房屋进行了测量评估。并且,福兴街道以此向卢先生送达了《签约催告通知书》和《评估报告》。卢先生随即提交了关于评估报告的《异议书》,评估公司对此《异议书》作出了答复函,但是并未送达卢先生,兴宁市人民政府就向卢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卢先生对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并不认同,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作出剥夺了卢先生不服《评估报告》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为由,撤销了兴宁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之后,福兴街道向卢先生作出《告知书》,告知其对《〈异议书〉答复函》有异议,应在10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卢先生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一直未收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却又收到兴宁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卢先生对此决定书内容不服,故提起诉讼。广东省梅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卢先生的诉讼请求。卢先生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晏清律师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兴宁市政府对卢先生房屋进行征收,应该经过评估、复核、鉴定等程序。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对卢先生房屋进行合理的补偿。但是,在卢先生未收到专家评估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也即评估鉴定程序尚未完成时,评估报告尚未确定是否应该被采纳,兴宁市政府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此行为直接涉及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影响卢先生房屋合理赔偿价格,依法应予撤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兴宁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由兴宁市政府依法对卢先生等人的房屋补偿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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