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晏清律师说法:
吕先生所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因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未依照约定为吕先生预留所约定的房屋,所以吕先生有权拒绝回迁安置,并同时请求解除产权调换协议。
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合理安排、规划回迁房屋的户型面积,保证被征收人能按照已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进行回迁安置。现因预留的回迁安置房屋,在面积和户型上均与产权调换协议中的约定不符,双方对回迁安置房屋无法达成合意,该产权调换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协议。
对于协议解除后的补偿问题,可结合吕先生的实际损失及产权调换协议中所记载的扩大面积款8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而非评估报告中的每平方米5200元估价。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吕先生与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
二、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吕先生按照8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付房屋补偿款48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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