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例:拆迁约定的安置房无法兑现,可折价补偿

发表日期:2023-01-29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辽宁省抚顺市的吕先生有一套非住宅房屋605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在2011年面临征收拆迁。因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便于2012年12月5日对吕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可选择1比1面积置换非住宅房屋,或按照每平方米5200元评估价格,领取补偿款3146000元,并责令吕先生限期搬迁。因吕先生未按照补偿决定的要求进行搬迁,也未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依据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7月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房屋被强制拆除。2013年7月26日,吕先生同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回迁安置680平方米,扩大面积按8000元/平方米收取,回迁安置地点:2号楼最北侧。2020年8月31日,该地块房产开发公司通知开始进行回迁安置,吕先生发现预留给他的安置房屋结构不合理一层面积过小,门市仅有两处门市临街朝向,且并非协议约定的2号楼最北侧位置,吕先生不同意回迁安置到该房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吕先生所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因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未依照约定为吕先生预留所约定的房屋,所以吕先生有权拒绝回迁安置,并同时请求解除产权调换协议。

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合理安排、规划回迁房屋的户型面积,保证被征收人能按照已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进行回迁安置。现因预留的回迁安置房屋,在面积和户型上均与产权调换协议中的约定不符,双方对回迁安置房屋无法达成合意,该产权调换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协议。

对于协议解除后的补偿问题,可结合吕先生的实际损失及产权调换协议中所记载的扩大面积款8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而非评估报告中的每平方米5200元估价。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吕先生与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

二、被告抚顺市东洲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吕先生按照8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付房屋补偿款48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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