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信息公开如何用?

发表日期:2022-10-08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 向谁申请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应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简而言之,根据不同的情况,公开信息的机关包括信息的制作机关、保存机关、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机关。

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方式?

第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工作日内及时公开。第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认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若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

第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运用?

征地拆迁案件中,许多时候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掌握的材料有限,信息公开程序往往是收集维权证据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我们往往能捕捉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比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知征地行为并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如此一针见血地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指认其违法点,但是,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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