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意见是否能够影响拆迁许可证的颁发?

发表日期:2022-08-2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案情简介

河南省罗山县建设局于2006年12月10日向淮滨县公安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安局在其办公区东侧临县城主干道处建办公楼,拆迁原告周某等 10 户的房屋。周某等向罗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向公安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告知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未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没有告知被拆迁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关系原告的重大财产利益,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 36 条、第47 条的规定,被告在发证前应当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而被告没有履行该义务,其发证行为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罗山县建设局于2006年12月10日向淮滨县公安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案情分析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拆迁的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拆迁的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拆迁的材料后,未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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