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村规民约便能“合法”剥夺出嫁女村民资格事件法律分析

发表日期:2022-06-1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近日新闻报道,住在河南省郑州市李岗村的张女士直接被村里剥夺了村民资格,原因竟是张女士已出嫁。被剥夺村民资格的张女士目前无权分得村里的承包地,也无权获得即将实施的拆迁安置补偿。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合法合规?请看律师为您分析。

河南村规民约便能“合法”剥夺出嫁女村民资格事件法律分析


李女士是河南省郑州市李岗村人,2014年便登记结婚,结婚后也一直居住生活在李岗村本村。2018年9月的一个村民会议,直接打破了李女士原本平静的生活。在这次村民会议中,村民达成了一个村规决议:闺女只要出嫁,便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多女家庭仅能招一个女婿,第二个女婿同样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该决议有着明确的《会议记录》,作为村规民约一直履行至今。

在该决议通过后的第二个月,李岗村便开始分配剩余的土地,但根据上述村规民约以及村民表决,一致认定李女士一家四口不得分配土地。李岗村在2018年及2022年均实施了征收拆迁,但因李女士一家依照村规民约被剥夺了村民资格,所以也享受不到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

河南村规民约便能“合法”剥夺出嫁女村民资格事件法律分析


律师说法

在出嫁后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出嫁女究竟是否属于本村村民,是否应当享有村民资格这一点从法律角度讲是毋庸置疑的。只要户口仍在本村,无论是外出打工亦或者远嫁他乡,都不能否认、剥夺依据户口才享有的村民资格和村民权利。

再者便是村规民约的问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依照各自不同的户籍,均享有户籍所在地相应的行政权利及民事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权利剥夺作为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资格的权力,即使是严重犯罪也仅能剥夺政治权利。村规民约的制定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之一,所依据的便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即使依照该法律实施村民自治,也不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通过村民决议的形式直接剥夺了张女士作为村民、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还同时逾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性规定。该村民决议应当无效,张女士有权依法分配土地,分得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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