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解答第四弹

发表日期:2022-05-3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是什么?

征收公告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发出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有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才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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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棚改和旧改有什么区别?

(1)对象不同

棚改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城市更新(旧改)的方式进行改造。旧改对象为,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满足条件的旧商业区、旧工业区建筑物可放宽至15年的建成时间要求。

(2)模式不同

棚改大多采取政府主导+国企实施+人才住房的模式。旧改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3)改造建设要求不同

棚改除了满足拆迁安置人口的需要外,其余住房会配套建设为人才住房和保障型住房。旧改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建,可以建成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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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拆迁后得到的补偿需要交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安置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拆迁安置到底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这个问题,有非常高提问热度。那么到底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我国各省发展情况均不相同,经济、历史、交通各个因素的不同也就决定着各省征收补偿大不相同。因此关于征收补偿标准,需要以各省市的相关文件为准。

若您遇到此类拆迁问题不知所措,还请您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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