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行政机关仅调查却拒不答复处理?确认违法

发表日期:2022-04-26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权力机关等机构、部门的所作所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我们不仅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依法维权,还可通过向行政机关中有管理权的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的方式进行维权。行政机关作为管理部门,对于其应当承担、履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应当应为尽为。若是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便可追究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责任。

胜诉案例:行政机关仅调查却拒不答复处理?确认违法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彭水土家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谢朋,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尚,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水土家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本案情】

王先生合法承包其本村基本农田土地,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证。2013年至2015年间,当地村委会以村民自治、村民一事一议制度为由,未经王先生同意强行占用其基本农田土地修建道路,并拒绝给予补偿。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复议被申请人彭水土家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彭水土家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依法答复申请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彭水土家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胜诉案例:行政机关仅调查却拒不答复处理?确认违法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彭水土家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制止和查处县城内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职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复制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相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支付组织村道建设。”被申请人逾期未依法履行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土地修建道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职责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被确认违法。

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就鹏是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桐泉村是否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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