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注意!非房屋实际所有人不可随意签订补偿协议!

发表日期:2022-04-2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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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某区道路扩宽工程需迁出xx部分房屋。该村村民王先生住房在被拆迁范围,因王先生与他人有纠纷担心房屋补偿款被查封,20117月以段先生(其外甥女婿)名义与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xx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了房屋拆迁范围及补偿安置方法。截止涉案开庭之时,开发区管委会共以货币化补偿形式补偿了段先生551070元,以房屋形式安置面积208.26㎡,按照协议剩余安置面积以货币化补偿形式计630717.75元,开发区管委会未支付。段先生遂起诉要求开发区管委履行该安置补偿协议,支付剩余货币补偿。


  

撤销原告段先生与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11727日签订的《XX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应当真实合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本案中段先生并不是订立的《XX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在履行签订相关协议过程中,在没有认真核实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与段先生签订了《XX经济开发区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明显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如遇到征收问题,房屋的补偿只能给到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调查,否则,即使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还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予以撤销。

晏清律师提示您:千万不可因转移财产、贪图方便、不会写字等理由,随意让自己的亲属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否则存在征收单位不予履行、拒绝履行、协议无效等各种严重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实需要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应当寻找专业的律师起草相关授权委托文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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