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案件中,信息公开常常是第一步,因为案件在刚起步时,拆迁人掌握的证据不多,所以需要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立项文件、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信息公开本是法定义务,但拆迁方却通过各种方式刁难拆迁人,千方百计逃避法定义务。近期晏清律所的委托人田先生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晏清律师的法律程序运作,帮助田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复议信息
审理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田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张佩琳,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芷若,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泰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田先生在泰安市租用大棚种植花卉,近期看到有关部门张贴的拟征地安置安置公告,田先生就想通过信息公开了解征收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于是向新泰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该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而收到的回复却是:“你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无法为你提供”田先生对此答复不服,于是提起了复议。

律师说法: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有关部门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申请人的,应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据社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征地安置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安置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定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据此可知,只有拟定征地安置安置方案后,才会进行公告,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却在张贴了拟征地安置安置公告后称田先生申请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困难,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