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很多人都有林权争议的相关问题,现在晏清律师就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林权争议的概念
根据林业部于1996年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由此可见,该办法规定的林权争议主要是狭义的概念。当然,广义的林权争议概念,还应当包括对林地集体所有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调处林权争议的法定程序
根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有五种基本程序:
1、协商解决程序。指由产生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2、行政解决程序。包括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和在调解不成时由有权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程序。该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
4、司法解决程序。指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5、申诉处理程序。指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请求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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