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被处罚,这些违建违占有你吗

发表日期:2021-12-10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我们知道被判为违建违占的建筑越来越多,国家发布的通知也越来越多,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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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该通知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以下八种禁止情形。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反以上“八不准”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置。

  另外,该《通知》中还明确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除此以外,该《通知》中还明确要求,对2021年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其中属于2021年9月1日以后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限期改正、严肃整改查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在这里晏清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私人住宅,还是养殖基地。不管是蔬菜瓜果大棚还是工厂制造厂,只要没有批准或者是上诉的禁止行为之一,那么都属于违建违占的不合法行为,大家在建设时一定要依法建设,否则面临拆迁征地时得不偿失,有相关问题请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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