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强拆的规定是什么?

发表日期:2021-12-01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各个方面:

1、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催告书》。催告书应当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经过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要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事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内容。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4、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社会公众知晓,行政机关已经依法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物,但当事人拒不拆除,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自行拆除。

5、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当事人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的,行政机关实施拆除。

依据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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