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建筑物时的程序是什么?

发表日期:2022-02-24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一、强拆违法建筑物时的程序是什么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公告。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须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公告期通常为30天,告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2)催告。在公告期届满前进行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须告知当事人:①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②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③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4)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须载明: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如果是拆除工作需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履行的,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拆除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妥协。还有在代履行过程中,尤其要强调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同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受到合理性原则的制约。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适合于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并且对相对人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越就此获得的社会利益程度。

综上,如果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程序,我们一定要确定收到相关行政单位下达的拆除文书,然后要保持冷静,保留好证据,必要时要找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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