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的哪些行为属于暴力拆迁?

发表日期:2021-12-12 | 来源 :拆迁律师_征地律师_拆迁安置律师咨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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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方的哪些行为属于暴力拆迁?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暴力拆迁的行为表现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通过强行搬出、殴打被拆迁人等的行为拆迁房屋。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二、违规征地行政处罚

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

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对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拒不归还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

对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三、暴力拆迁的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是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察,督察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综合上面所说的,暴力拆迁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对于暴力拆迁的行为也是有很多种,只要没有依法的进行处理,那么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所以,拆迁者在拆迁的时候就要按条款来进行处理,在对于不配合的公民可以进行劝说,但千万不要使用不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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